研﹝2021﹞1号
关于印发《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 4 个文件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适应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有效激励研究生实践创新,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对原《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条例(试行)》等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文件(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附件:1. 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2. 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条例(试行)
3. 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条例(试行)
4. 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处
2021年3月5日
附件1
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和奖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资助育人功能,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国家部委印发的政策文件精神,按照江苏省《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新生助学金、学业奖学金、“三助”岗位助学金、家庭困难研究生资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江苏理工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的领导机构,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和相关实施条例的修订、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 在委员会统筹领导下,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的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由各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等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组织申报、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 奖助学金评审与标准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
1.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 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 1 号)等文件,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我校录取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2. 奖励标准:研究生为20000元/生/学年。
3. 评审办法:具体详见《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条例(试行)》。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
1. 根据《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财教〔2013〕19号),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具体按照《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1 号)执行。
2. 资助标准:研究生6000元/生/学年
3. 评审办法:具体参照《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
第八条 学业奖学金
1. 根据《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财教〔2013〕19号),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具体按照《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2 号)执行。
2. 奖励等级、比例及标准
第一学年:6000 元/生,获奖比例 100%。
第二学年: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相应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20%、30%、50%,奖励标准为:
一等奖10000 元/生、二等奖7000 元/生、三等奖5000 元/生。
第三学年: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相应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20%、30%、50%,奖励标准为:
一等奖12000 元/生、二等奖9000 元/生、三等奖6000 元/生。
3. 评审办法:具体详见《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条例(试行)》。
第九条 优秀新生助学金
优秀新生助学金用于资助被我校录取的优秀研究生新生,作为新生入学后的生活补助和科研鼓励等,标准见录取当年度研究生招生章程。
第十条 “三助”岗位助学金
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其中,助研津贴主要通过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导师自主发放并做好相应发放记录;助教岗位是根据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实际需要,由研究生协助参加本科生的教学工作,助教津贴在学校教务管理部门专项经费中列支,参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实施; 助管岗位是研究生参加学校机关部门及学院管理岗位的勤工助学工作,具体参照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实施。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各类奖助学金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以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学生如对奖助学金评审有异议,可向所在培养单位客观反映情况,培养单位分委员会应在受理后及时作出处理。学生对培养单位处理意见仍持有异议,可在接到培养单位处理意见后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处提出复议申请,研究生处应在受理后及时进行调查和审查并作出最终处理意见,答复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所在培养单位。
第十三条 已获批奖助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违法违纪或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不参评本学年学校各类奖(助)学金。如证书或奖学金已发放,应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证书及奖金,学生未退回的,可视为欠费,须在办理离校手续时结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原文件《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条例(试行)》废止。
附件2
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奖学金政策,促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调动和激发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和实践的积极性,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 号)和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和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4〕3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申请条件
第二条 奖励标准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0000元/生/学年
第三条 申请对象
我校录取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四条 申请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 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工程实践,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 在科研创新和社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综合测评工作依据《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执行。其中,参评成果时限从入学至评选通知规定的截止日期,成果第一署名单位为江苏理工学院,所获成果不可重复使用。
第六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 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或仍在处分期内者;
2. 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 学籍状态为退学、休学、保留学籍、延期毕业者;
4. 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5. 有考试不及格现象者;
6. 未达到培养要求,如所修课程不合格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等情况;
7. 综合测评时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者。
第七条 在学制期限内,因公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江苏理工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为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机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国家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科学合理制(修)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在每学年评审前向研究生处报批备案。评审标准应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侧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条 评审工作中应遵循的原则:
公正原则,即增强评审工作的透明度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便利;
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按照学生个人自主申报、各培养单位评审推荐、委员会审定的程序进行。每学年第一学期,学校研究生处将教育部下达的指标分配到各二级培养单位。
第十二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须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培养单位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进行初审,确定获奖候选人员名单,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委员会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在公示阶段,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先向所在培养单位如实反映,所在培养单位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所在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研究生处提出复议,研究生处应及时进行调查、审查并做出最终处理意见,答复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所在培养单位。
第十五条 学校在公示结束后将评审工作情况、评审结果和相应材料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行一次性发放,同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评审条例,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拆分,并接受相应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原文件《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废止。
附件3
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规格的需求,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授予在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对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杂费、科研经费和生活费等予以资助。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录取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申请基本条件与基本要求
第五条 申请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 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工程实践,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 在科技创新和社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六条 奖学金的参评成果时限是自入学至评选通知规定的截止日期,成果第一署名单位为江苏理工学院,但所获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所修课程通过补考、重修获得学分的,在测评中均以 60 分计算,仅可参评三等奖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1. 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或仍在处分期内者;
2. 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 学籍状态为退学、休学、保留学籍、延期毕业者;
4. 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5. 未达到培养要求,如所修课程不合格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等情况;
6. 综合测评时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者。
第八条 在学制期限年限内,因公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奖学金评审程序如下:
1. 江苏理工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统筹领导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研究生处负责奖学金评审组织工作,包括制定评审工作实施计划、发布评审工作通知、审核各培养单位初审名单、公布评审结果等;
2. 研究生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个人申请;
3. 各培养单位国家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负责整理汇总本单位研究生评奖基础材料,并依据《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试行)》开展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
4. 分委员会科学合理制(修)定本单位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并在每学年评审前向研究生处报批备案。分委会确定本单位获奖推荐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处。研究生处汇总后,报委员会审定,审定结果由研究生处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 研究生处公示结束后,经学校批准并印发公文上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 奖学金实行一次性发放,同时将获得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十条 奖学金评审办法
1. 第一学年,凡取得我校学籍的一年级新生,经各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处审核即可获得学业奖学金,6000元/生。
2. 二年级及以上的研究生评审办法参考《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二学年: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相应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20%、30%、50%,奖励标准为:
一等奖10000 元/生、二等奖7000 元/生、三等奖5000 元/生。
第三学年: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相应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20%、30%、50%,奖励标准为:
一等奖12000 元/生、二等奖9000 元/生、三等奖6000 元/生。
第十一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者,可同时按条件申请其他研究生国家及校奖助政策资助,各等级获评人数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参评人数比例要求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奖学金评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奖学金评审结果公示并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先向所在培养单位如实反映,所在培养单位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所在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处提出复议,研究生处应及时进行调查、审查并做出最终处理意见,答复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所在培养单位。
第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评审条例,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拆分,并接受相应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原文件《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废止。
附件4
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做好研究生综合测评的科学化、规范化,为研究生奖助学金评比、评审提供基础、客观的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结果适用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研究生党员培养发展等。
第二章 综合测评内容
第三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S)包括基本素质(S1)、课程学习成绩(S2)、科研创新与实践能力(S3)、文体活动与社会实践(S4)、学生工作(S5)等。
第四条 基本素质测评(S1)分为:思想政治修养、学习态度、身心素质、行为举止、社会实践等五个方面。
1. 思想政治修养: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参加思想政治理论课学习及校、培养单位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活动,自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修养。
2. 学习态度:具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能够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学、实践活动,在学习中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
3. 身心素质: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学习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人际关系和谐,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身体素质良好,积极参加各种体育锻炼和竞赛活动。
4. 行为举止:遵章守纪,举止文明,言谈得体,自觉执行高校学生文明行为准则,在同学中具有较好的个人形象,在校期间无处分记录。
5. 社会实践:积极参加社团组织、志愿服务、社会实践以及各类科技竞赛活动,通过实践锻炼提高自身的社会适应和竞争能力。
第五条 基本素质测评采取班级民主评议和辅导员(班主任)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计算公式:S1=S1′×60%+S1″×40%,其中,S1′为班级民主评议分数,满分100分,采用逐人评分制,参加班级民主评议的人数不得低于班级总人数的90%;辅导员(班主任)根据该生入学后的综合表现评分,满分100分,其评分结果为S1″。
第六条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基本素质总评为不合格:
1. 基本素质测评五个组成部分中有三个及以上不合格者;
2. 违反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
3. 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
4. 无特殊原因而未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者;
5. 在学生公寓各项检查评比中综合成绩不合格者;
6. 参加学术讲座和科技活动次数未达到培养单位规定者;
7. 言行不当,给学校或集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
8. 在创新实践能力测评中弄虚作假,虚报成果者。
第七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S2)
1. S2为研究生测评学年的平均成绩,测评课程为测评学年内所修的全部课程。
2. 课程评价 S2采用加权平均分表示,即:参加测评的课程成绩乘以该课程的学分,求和后除以所修课程的总学分。计算 公式(1)如下:
(1)
式中: di—单科成绩、fi—单科学分、n—参加测评的课程总门数
第八条 科研成果与创新实践能力测评(S3)
1. 科研成果主要是指研究生在每学年测评截止日期内通过自身努力取得的科研成果获奖、发表的学术论文、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授权、学科竞赛等。研究生取得的成果须以江苏理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并能够提供成果的原件或相关佐证材料;专利、实用新型的申请及论文投稿日期需在研究生学制年限内;其它要求按照《江苏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业绩要求的暂行规定》执行。
2. 科研成果(S3)测评采用分项加分累加的办法,计算公式(2)如下:
(2)
其中:S3——科研成果测评实际得分
Ki——各项科研成果分值
n——参加测评的科研成果总数
3. 各项科研成果的具体加分办法
(1)科研成果获奖分值
a. 省部级及以上奖项加分办法
国家级奖:排名前十,学生中排名第一加150分,排名加分依次递减10分;
省部级奖:排名前八,学生中排名第一加 120 分,排名加分依次递减10分。
b. 市厅级及校级奖项加分办法(详见表1)
表 1市厅级及校级奖项分值表(每项)
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排名 | 1 | 2 | 3 | 4 | 5 | 1 | 2 | 3 | 4 | 5 | 1 | 2 | 3 | 4 | 5 |
市厅级 | 100 | 50 | 25 | 12 | 6 | 50 | 25 | 12 | 6 | 3 | 25 | 12 | 6 | 3 | 2 |
校级 | 10 | 8 | 2.5 | — | — | 8 | 4 | 2 | — | — | 5 | 2.5 | 1 | — | — |
(2)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类)分值
研究生发表的每篇高水平学术论文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认定由各单位自行进行认定并公布认定结果,各单位可参照学校制定的高水平学术论文认定的相关规定自行研究制定分值标准,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参评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的学术论文,研究生必须为学生中排名第一。
(3)知识产权类成果分值(详见表2)
同一成果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按最高分值计算,不累计加分。参评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的必须学生排名第一或导师排名第一且学生排名第二。(导师含校内导师、校外导师及导师团队成员,以上所述人员须在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处备案)
表 2知识产权类成果分值表(每项)
类别 | 学生排名第一 | 学生排名第二且导师排名第一 |
发明专利(授权) | 100 | 50 |
发明专利(公开) | 20 | 10 |
实用新型(授权) | 25 | 12.5 |
软件著作(申报联系人须为研究生) | 15 | 7.5 |
(4)研究生实践创新计划项目分值(详见表3)
表 3项目分值
项目级别 | 主持人 |
省立项目 | 20 |
校立项目 | 10 |
(5)研究生学科竞赛类分值(详见表4)
国 家 级 国 国家级 | A类 | 主要指竞赛项目主办方为多个国家级部委,包括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等综合性赛事。 |
B类 | 主要指由教育部明确发文资助的竞赛,包括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智能汽车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商务创新、创意及创业挑战赛、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全国周培源大学生力学竞赛、全国大学生化学实验竞赛、全国大学生交通科技大赛、全国大学生物理实验竞赛、“中国软件杯”大学生软件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年会展示等社会影响广泛、业内权威性较高的全国性学科竞赛,以及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民宗委等主办的全国大学生体育赛事。 | |
C类 | 主要指由教育部高等学校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或经学校教学委员会认定的全国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学科竞赛,包括“蓝桥杯”全国软件和信息技术专业人才大赛、全国大学生物联网设计竞赛、全国软件专业人才设计与开发大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产品数字化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中国大学生铸造工艺设计大赛、中国大学生新材料创新设计大赛、全国管理决策模拟大赛、全国大学生金融精英挑战赛、全国大学生化工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化工实验大赛、全国大学生工业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先进成图技术与产品信息建模创新大赛、全国大学生电气与自动化大赛、中国大学生方程式汽车大赛、“外研社杯”全国英语挑战赛(阅读、演讲、写作)、全国大学生旅游创意大赛等全国性学科竞赛,以及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主办的全国大学生体育赛事。另外包括中国研究生科研创新实践大赛。 | |
D类 | 主要指由全国性学会(协会)等主办的全国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学科竞赛,包括全国大学生数学竞赛、全国大学生网络商务创新应用大赛、全国大学生财务决策大赛、全国大学生高分子材料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商务秘书职业技能大赛、全国旅游院校服务技能大赛、全国小学教育专业大学生儿童诗画暨书法创作比赛等全国性学科竞赛,以及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下属分会主办的全国大学生体育赛事。 | |
省省级 级 | A类 | 主要指国家级A类、B类竞赛的江苏赛区选拔赛,以及江苏省师范生教学基本功大赛。 |
B类 | 主要指由省教育厅主办的除省级A类外的其他大学生学科竞赛,以及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省民宗委等主办的全省大学生体育赛事。另外包括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实践大赛。 | |
C类 | 主要指由省级高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大学生学科竞赛,国家级C类竞赛的江苏赛区选拔赛,以及由省学生体协高校工作委员会主办的全省大学生体育赛事。 | |
D类 | 主要指由省级学会(协会)等主办的大学生学科竞赛,以及国家级D类竞赛的江苏赛区选拔赛,以及由省学生体协高校工作委员会下属分会主办的全省大学生体育赛事。 | |
注:1.学生参加国际性学科竞赛和上述未能列出标示的,经评审委员会认定后分别按相应类别计算。2.相关赛事将综合考虑主办方、参赛规模及影响力等因素的变化作动态调整。 |
表 4研究生学科竞赛类分值表(每项)
类别 | 最高奖 | |||
排名 第一 | 排名 第二 | 排名 第三 | ||
国 家 级 | A类 | 400 | 200 | 100 |
B类 | 200 | 100 | 50 | |
C类 | 100 | 50 | 25 | |
D类 | 50 | 25 | 12 | |
省 级 | A类 | 100 | 50 | 25 |
B类 | 50 | 25 | 12 | |
C类 | 25 | 12 | 6 | |
D类 | 12 | 6 | 3 | |
其它 | 30 | 15 | 8 |
获奖等级每递减一个层次,分数相应递减50%。其它类学科竞赛须单独设立了研究生组竞赛项目,并按照获奖类别与级别给予一定加分,否则不予计分。第九条 文体活动与社会实践测评S4
1. 文体活动测评主要是对由官方各级部门公开组织以在校研究生为参加对象、常设性的文化艺术、体育竞赛或活动,并根据其类别、层次、获奖级别给予一定加分。
2. 社会实践类测评主要是对研究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的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和社会公益等活动,并取得了积极的社会影响,提升了学校的社会影响力,根据其取得成果的层次给予一定加分。
3. 文体评价 S4 采用分项加分累加办法,实际得分(S4)计算公式(3)如下:
(3)
其中:S4——文体测评实际得分
wi——各项文体获奖分值
n——参加测评的文体获奖总数
表 5(1) 个人/团体文体活动获奖分值表(每项)
类别 等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厅级 | 校级 | 其他 |
一等奖 | 500 | 300 | 150 | 80 | / |
二等奖 | 300 | 160 | 80 | 40 | / |
三等奖 | 160 | 80 | 40 | 20 | / |
其他奖项(优秀奖、组织奖等) | 80 | 40 | 20 | 10 | / |
积极参与 | 6 | 5 | 3 | 2 | 2 |
注:同一项文体活动中累计加分次数≤3
表 5(2)社会实践类加分项与分值(每项)
类别 事项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厅级 | 校级 | 其他 |
积极参与 | 6 | 5 | 3 | 3 | 1 |
官方媒体宣传报道/投稿录用 | 12 | 8 | 6 | 3 | 1 |
个人 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 | 24 | 16 | 12 | 4 | 1 |
注:其他类投稿录用加分项每学年次数≤5
4. 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类事项需通过校、院党政或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认定。见附件《文体与社会实践类活动记录卡》
第十条 学生工作测评 S5
1. 学生工作测评对象是指任期连续满一届或 6 个月以上的学生干部(干事)。研究生会成员以研究生处提供并认定的名单为准;班级干部任职名单以培养单位(领域)提供并认定的名单为准。
2. 在研究生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学生工作已在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参加过测评的不予计分,任该职满两届或 12 个月方可连续参加测评并计分。
3. 学生工作基础测评采用工作实绩考核方式,满分100分,计算公式(4)如下:
S5′=b×60%+j×40% (4)
其中:
b——成员互评最终得分,采取全体研究生会成员或班级干部互评方式,满分100分
j——班主任或研究生处负责管理的老师根据个人工作实绩进行综合评价给出的分值,满分100分
学生工作评价S5 采用工作绩效表示,计算公式(5) 如下:
S5=z×m (5)
其中:S5——学生工作评价分值,用工作绩效度表示。
z——学生工作任职分值
m——学生工作基础测评后对应的等级系数
表 6研究生学生工作任职分值表
学生工作任职 | 分 值(z) |
校研究生会主席 | ≤10 |
校研究生会副主席、班长、团支书、研究生党支部学生(副)书记、研究生团(工)委学生(副)书记 | ≤8 |
校研究生会部长 | ≤6 |
校研究生会副部长、副班长、研究生党支部委员、研究生团(工)委委员 | ≤4 |
校研究生会干事、其他班委、宿舍长 | ≤2 |
注:身兼多职者,不重复加分。
表 7民主测评等级系数
民主测评结果 | 学生工作基础测评分值区间(S5′) | 系数(m) |
优秀 | 90-100分 | 5 |
称职 | 80-90分 | 3 |
基本称职 | 60-80分 | 1 |
不称职 | 60分以下 | 0 |
第十一条 综合测评计算方法
综合测评得分采用权重测评分表示,计算公式(6)如下:
(6)
其中:Z——综合测评得分
Si——各项测评得分
Qi——各项测评权重系数
表 8综合测评权重系数分配表
奖项推优 | 各项测评的权重(Q)系数(百分比) | ||||
S1 基本素质 | S2 课程学习成绩 | S3 科研创新 | S4 文体/社会实践 | S5 学生工作 | |
国家奖学金 | 10 | 10 | 60 | 10 | 10 |
学业奖学金 (二年级) | 10 | 70 | 10 | 5 | 5 |
学业奖学金 (三年级) | 10 | 10 | 70 | 5 | 5 |
优秀毕业研究生 | 10 | 10 | 60 | 10 | 10 |
三好研究生 | 10 | 10 | 60 | 10 | 10 |
优秀研究生干部 | 10 | 10 | 20 | 10 | 50 |
党团推优 | 10 | 40 | 15 | 15 | 20 |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一)所有测评项目的时限从入学至评选通知规定的截止日 期。所有参评成果均指测评期内研究生以江苏理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的成果。
(二)已经在往年评审测评中计算过的项目(包括学生社团和班级内职务)不得在当年度同一奖项的评审测评中重复计算。
(三)同一科研、文体、社会实践类等项目获不同级别奖,按最高等级予以分数核算。其他未尽项目,按照实质等效原则,由评审委员会认定。
(四)本办法仅供参考,各学院(领域)须根据专业特点自行制定细则并在本学院公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 文体与社会实践类活动记录卡(样式)
事项 | 分值 | 认定人签字 (负责老师) | 认定单位 (盖章) |
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处 2021年3月5日印发